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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租屋服務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1年03月07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02年11月21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校外租屋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提供本校師生覓得「居住安全、租金合理」之租屋資訊、彙整導師及教官校外查訪紀錄及協助校外合作房東其租屋品質安全品質評核作業,以確保校外賃居生的安全及住屋品質。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529號。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者,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加入本社成為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另享有本社各項服務及權利。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社員若有表現優異者,由報社請學務處依規定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社員有遵守社章、服從各項決議以及領導、繳納社費、接受指派互作、維護社譽之義務。

(二)對於本社各項集會、活動,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因故無法出席者,須以口頭或書面文件請假,由社長或副社長核准後完成請假手續。

(三)社員之認證,由指導教官、社長視情況給予認證;需參與社課節數四分之三以上給予認證,參加本社所辦之活動,活動後給予認證。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社團組織章程集各項辦法之訂定與修改。

(二)決議本社各項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罷免事項。

(三)同意權行使。

(四)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

(五)議決本社財產之處分。

(六)有關本社之各項均需三分之二人以上社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使成決議。

第九條        本社設有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其人選由社員大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選舉,於選舉前向文宣組登記候選,必時社長得向社員大會提出社長、副社長選舉人選參考名單。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一條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社務,督導各項工作與行政事務。

(二)副社長:幫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並對於社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三)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工作幹部均無給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文書組:掌理本社各項文書、會議資料、檔案總管、訂定表格之工作。

(二)資訊組:負責每日調查房東資料異動、通知各幹部開會時間。

(三)美工組:負責本社各項活動及節目之海報製作;宣傳各項活動場地及舞台設計、佈置;負責本社幹部名牌;編輯及印製本社刊物。

(四)總務組:負責本社出納工作,各項庶務事宜及零用金之管理;管理本社各項收支紀錄、經費收支紀錄公開化。

第十三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台幣150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四)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十五條 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社員均需繳交,若社員因故退學或休學時,不得要求退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序規定之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者,由社員大會依辦法定之。

第十七條  本章程序內所稱社員,係以該學期社員名冊上之社員人數為準。

第十八條  本章程精油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訂定於   101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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