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最後更新:2014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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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生活服務產業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99年09月23日教育部

台技(一)字第0990160764-A號 函核定更名

100年11月設元大年11月24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生活服務產業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策劃、推行屬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生活服務產業系(以下簡稱本系)之全體同學學習學術、生活暨聯誼等相關活動之組織。

第二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維繫本系名譽、服從決議、繳納會議,接受指派工作之要務。

第三條

會員有享受本會所提供各項有關權利。

第四條

本會會員為本校日間部『生活服務產業系』在校學生。

第五條

本會置指導老師兩名,一人由系主任兼任,輔導與推動本會之各項活動,針對各組工作之指導與考核。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系學生普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組長任期均為一年,應屆畢業生及一年級生不得參選會長。

第八條

本會設有會長一名,承主任、指導老師之指導,負責本會各項工作之策劃及執行。

第九條

本會並設有副會長一名及活動、文書、總務、公關、事務、美工,各組組長各一名、組員數名,協助會長處裡會務並推動系內一切活動。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遴選如選舉辦法: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系學生普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各組組長之遴選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前學期成績6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並無記過以上處分。

(二)當選後半年內,如有重大過失不能勝任者,得依情節做適當處分並應立即改選或重新甄選。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系學生,不分學制,均為本系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會員得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發言權、提案權、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列席代表會等應享之權利,聽取幹部工作報告,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

第三條

本會員應遵守本學會之會章及服從各項會議決定之事項,協助本學會辦理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否則為喪失本會會員之權利。



第三章 會議

第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集一次,各班會員代表及系學會全體各級幹部均應列席參加,應邀請系主任、指導老師列席參加。

第二條

例行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及組員參加,本會議每星期召集一次。

第三條

臨時會議:所有全體系學會幹部均需參加,由會長召集之,視需求採不定期召開。

第四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參加,本會議期初、期中、期末各召集一次

第五條

會議之召開由會長先告知指導老師與主任,再通知各組組長參與,並於開會後送會議資料至指導老師與主任。

第六條

開會時間須於討論活動事宜或重大事件前召開。

第七條

活動前、後必舉行一次或多次之檢討會。

第八條

開會決議事件應會長、指導老師與主任簽名後始生效力。

第九條

每次活動會後,總務組須在活動結束後15日內洽計所花費之金額,列出明細表。



第四章 獎懲

第一條

獎勵:本會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著有績效者,得請輔導老師酌予獎勵。

(一)服務同學、地方或社會,表現優異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良好,有助校譽者。

(三)對安定求學環境,提高讀書風氣有貢獻者。

(四)評鑑成績優異者。

(五)任期滿一學期之幹部給予幹部證明之獎狀證明。

第二條

懲處:本會之活動,或發佈之文件、刊物,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依校規懲處。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者。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三)違反本辦法或學校校規者。

(四)惡意攻訐有損學校、本系及本會聲譽者。

(五)散佈謠言或具重要挾者。

(六)侵佔本會公務或公共財務者。

(七)損毀或浪費公共財務,情節重大者。

(八)言詞粗劣或行為失檢,有霟學生之風度者。

(九)辦理本會活動影響學校常教學者。

(十)本會經費之運用,如有浮報、不清、挪用或浪費之情形,課外指導組除依前項之規定對本會負責人及有關學生議處外,並限期追償或停止期後之申請補助。

(十一)本會幹部若未能克盡己責,怠惰會務,指導老師可報請學校議處幹部,如情節重大者,得取消並改選期職務。

第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但應人數過多不便集會時,得舉行代表大會,期代表由各班班長或系代表擔任,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五章 工作執掌

第一條

學會組織圖
學會組織圖



第二條

工作職掌:本會一切事務需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會長:

1.籌劃全系活動得舉辦並分配各組工作。

2.籌劃推動各組織工作。

3.配合遴選本會幹部。

4.定期召開工作會報及列席各項會議。

5.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處理各項事務。

6.監督並審核本會各項活動經費及運用。

7.負責本會會章之保管。

8.負責監督本會各項活動的簽呈及執行。


(二)副會長:

1.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

2.負責本會幹部值星及出缺席狀況。

3.負責本會各組聯繫工作。

4.負責本會獎狀、公假申請事宜。

5本.系活動的執行及推動。

6.負責本系同學聯繫及諮詢工作。

7.負責本會一切器材之修繕事宜。

8.負責本會幹部公假節數之統計。


(三)文書組:
1.負責本會活動一切資料的整理及保存。

2.負責本會各項會議的通知紀錄。

3.負責本會一切資料表格的製定。

4.負責本會相關資料之收集及存檔。
5. 系學會人事資料整理。


(四)活動組:

1.協助各項活動之企劃、推展及聯繫工作。

2.擬定各項活動之細流程。

3.規劃各項活動之場地圖。

4.策劃各項活動之內容及讓各組夥伴瞭解流程內容。

5.協助美宣各項活動場地之美工佈置。

6.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之燈光.音響.麥克風使用狀況。

7.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工作。

8. 負責各項活動相片沖洗登記,整理存檔工作。


(五)公關組:
1.負責本會活動邀請卡的寄發。

2.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工作及其他公共關係事宜。

3.負責代表本會向各班提醒需繳回之文件。

4.負責與系有連絡事宜。
5.建立廠商連絡簿。


(六)總務組:
1.負責本會動經費,整理支出憑證及收支紀錄。

2.經費收支紀錄公開化(徵信) 。

3.負責本會財務交接後的保管。

4.核銷本會一切用具的採購經費。

5.負責收、發經費。

6. 每月公佈本會收支經費月報表。(Fb系上社團)

(七)美宣組:

1.負責本會辦公室之佈置美化工作

2.負責本會各項活動場地之美工設計。

3.負責本會各項活動海報之設計。

4.負責本會美工用具的管理。


(八)事務組:
1.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之燈光.音響.麥克風租借歸還、使用狀況。

2.負責系學會器材與活動資料之管理及保存。

3.負責建立系學會財產清冊及負責人。

4.負責各項活動臨時醫務工作。


第三條

活動總召:活動決策、執行者。負責承辦該活動之企劃撰寫、編製及人員工作事項的安排。撰寫活動簽呈並且呈送活動企劃。



第六章 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系學會之系正副會長選舉方式為搭檔競選產生,候選人需為本系四技二年級至三年級員,可跨年級搭檔競選。

第二條

本系正副會長係由本系會成員全體投票選舉產生,採相對多數,其任期為一年。

第三條

本系學會會長,經本系學會全體會員選出後即負本系學會會務各項工作之策劃與執行之責。

第四條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除上述外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備。



第七章 經費

第一條

本系學會經費來源:

(一)系學會會員繳交系會費。

(二)本校學生活動中心對本系學會之補助金額。

(三)歷年經費結餘累積之利息。

(四)參加活動所賺取之獎金。

第二條

本會會費四年收取一次,其金額由系學會開會決定,會員應於開學日三週內繳納。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得依一定比例返還之。

第三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總務組編製財務報表,於每學期末會員大會中公佈。

第四條

本系學會經費運用:

(一)有本會舉辦之活動支出:學術性活動、康樂性活動



第八章 系科學會活動

第一條

系學會辦公室:

(一)本會因工作或活動需要,得向系科申請借用辦公室。

(二)系會辦公室維繫活動之聯繫場所,不得做其他使用,並應愛惜公物,保持 清潔,其鑰匙應交由會長、副會長及各幹部保管。
(三)本會若不依規定使用辦公室,系科得隨時回收,並對相關人員做適當處 分。

第二條

活動審核:

(一)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應依規定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於兩星期前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並需請導老師輔導。

(二)活動之申請、補助費之請領、活動場地之器材之使用、海報之之張貼及財 務之管理,均依規定辦理。

(三)本會舉辦校外活動,參加校際性活動、參加校外其他單位主辦之活動或行 文至校外單位,需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准後始可辦理,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時亦同。

(四)本會壁報及出版之稿件、封面、插畫及照片等需經系會,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可後,使得張貼或複印。

(五)本會張貼公告或海報,需經會長、指導老師、主任何可後,戳蓋本會會章 後,使得張貼於系科內指定之處所,活動結束後應即清除,若需張貼至系 科外指定之處所,則需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合章後,始能張貼。

(六)本會舉辦活動二星期內,應填具活動成果表、活動紀錄照片、經費支出明 細、支出憑證黏貼單及經費結算表,經指導老師簽名後送交至課外活動指 導組存查。

(七)本會之經費運用,應於學期開始及結束前作成報表,經指導老師簽署後, 提交會員大會徵信。

(八)本辦法對本會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系會之幹部,均為義務職,不收取任何報酬。

第二條

本章程經系學會代表大會通過,經系主任、指導老師核可後,向本校學生活動中心報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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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此網站的日期: 2014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