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與要點


中華民國 99年 U8月 U1日 起草
中華民國 99年 U9月 23日 教育邯
台技(一 )字 第U99U16U764-A號 函核定更名
中華民國 1U2年 11月 25日 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中華民國 1U6年 U1月 U4日 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U7年 U3月 U了 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一 、本要點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伍章第十四條制定之 。
本會經費之籌劃 、編造 、審議 、成立及執行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要點規定之 。各器材除提供本系使用 ,
其他學生組織及社團舉辦各活動所需均可借用本系器材 。

二 、本要點所稱行政人員 ,指 本會行政幹部及一般人員 。

三 、本會經費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 款專用 ,戶 名以學校名稱加 系學會
指導老師姓名定之 。

四 、本會經費管理 ,由 財務組於每學期開始前 ,設立當期經 費管理總 目 ,
及編造由財務組定之 。

五 、會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十四 日內完成會費之繳納。此項經會長與財務
組完成收訖後七 日內 ,由 財務組辦理存入 ,並統一印製收據以茲證
明 。

六 、各行政人員遇收本會之帳款時 ,應於收訖後七 日內繳交至財務組 ,且
經財務組點收完成後辦理存入 ,並 統一印製收據以茲證明 。

七 、各行政人員向財務組長申請支出款項時 ,需 填寫經 費請領單 、檢附支
出憑證及相關書據 ,並經財務組長 、會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審核登帳
無誤後 ,始 可領款 。

八 、財務組長遇辦理退費時 ,應 由中請人填寫退費申請單(附 錄一),並經
財務組長 、會長及系學會指導老師審核無誤後 ,依據本校學雜 費退費
標準辦理 ,始 可退費 。

九 、各行政人員及會員向財務組長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 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 、各項憑證核銷依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

十一 、 本辦法規定有關應簽名部分 ,必 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

十二 、 本會之活動舉辦前十四 日內 ,由 活動總召集人編列活動預算表單
案,經長級會議逐級審核無誤後七 日內,由 財務組長編列決議案 ,
並送會長 、財務組及相關幹部逐級確認 。
活動結束後十四 日內 ,由 活動總召集人編列活動結算表及活動收
支明細表草案 ,經長級會議逐級審核無誤後七日內 ,由 財務組長
編列決議案 ,並送會長 、財務組長及相關幹部逐級確認 。

十三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 ,財務組長需向各會員代表提報本學期活動
各項預算及決算 。

十四  、 財務組依本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 ,編 列預算表時 ,應 記明下列科目 :
(一 ) 上期結餘 。
(二 ) 收入 。
(三 ) 支出。
(四 ) 預備金 。
前項第二款 ,應 記名下列科目:
(一 )入會費收入 。
(二 )活動補助 。
(三 )活動收入 。
(四 )其他收入 。
第一項第三款 ,應 記下列科目: ,
(一 )行政費用支出。
(二 )美 宣費用支出。 .
(三 )增 購及修繕費用支出。
(四 )活動費用支出。
(五 )系 學會費收退費。

十五  、 本會當期之經費、郵局存簿 、各式報表及相關書據 ,由 財務組長
保存 。

十六  、 財務組長在指導老師及會長之核准後 ,可 適度保有部分經費 ,作
為零用金2000元 以內以支付小額支出500元 ,其 金額之保存適用前條規定辦理之 。

十七  、 本要點之所有書據遇有修正時 ,應 有修正人與財務組長之簽章 ,
必要時得呈請會長核准 。

十八  、 本要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規章制度與要點

   系學會的規章與制度,不僅僅是由系學會訂製,而是每一年透過一場場會議與系上同學共同製的系會規範,由系上的每一位一同監督,本系會的每一項活動與事務絕對遵守制定出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