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設備管理借用辦法

01 內文

中華民國91年03月14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15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05日期末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 為加強系學會器材設備之管理,特定制本管理借用辦法。

2. 如需購入設備時需先向財務組提出購入申請,經核准後才予以填寫請款單,並得以向出納組申請款項。

3. 設備購入時需納入系學會之器材設備,詳細填寫於財產紀錄表,及編製財產編號。

4. 若器材設備損壞至無法維修之程度時,需填寫報廢紀錄表,並轉至財務組登列報廢。

5. 外系單位如需借用設備時,應事先通知公關組,並填寫器材借用申請單,經過財務長同意,押其證件方得借用。

6. 借用期間應依器材申請單所登記之時間為準,自登記租借日起為期一週之時間;若逾時仍需使用,應通知本系學會之公關組更改歸還時間,其未予通知者,借用人負保管之責。

7. 借用器材設備,應妥善使用,如有故障或遺失,本系學會之公關組應將故障之設備、型號及故障情形,詳細填寫於維修紀錄表,並告知財務組,轉請財務組聯絡廠商維修。

8. 外系單位借用本系學會之器材設備若損壞,將由該外系單位負責其修繕損害賠償責任。

9. 借用器材設備應於校內使用,非經本系會長同意,不得借出校外。

10. 器材設備經核准借出校外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如有故障、遺失、損害或不能正常使用者,應負其修繕損害賠償之責。

11. 本辦法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02 器材管理SOP

03 器材借用申請單

04 財產申購單

05 報廢申請單